作为锦衣卫的都堂,陆炳可是深知白莲教的厉害,何况白莲教在嘉靖朝还有很特殊的**地位,本朝的有一件钦定大案,牵涉到白莲教,使得即便是如陆炳这样的人,对于白莲教,都显得异常谨慎。
朱载坖问道:“陆少保顾虑的,可是李福达案?”
见朱载坖直接提到本案,陆炳也是点点头说道:“殿下说的是,下官也是担心此案再起波折。”
朱载坖问道:“陆少保对于此案,了解多少?”
此案发生在嘉靖三年,彼时陆炳还未进入锦衣卫,但是这么多年,陆炳倒是没有在此案上少花功夫,这张寅到底是不是李福达,也是陆炳极为关心的问题,毕竟此案是写进了钦明大狱录之中的,若是日后被翻案,嘉靖的脸面往哪里放。
此案的首犯乃是张寅,张寅,山西太原府五台县人,其父张友明生前在北京工部替役,后与秦太监家赘为义女婿,在武定侯家往来,经商致富。后来就从事放贷的营生。
正德十六年,朝廷因为用度不足,广开捐纳,张寅家中豪富,当然愿意出钱买官,将次子张大义上纳晋王府候缺典膳,张寅亦上纳山西太原左卫指挥使职位,这在大明并不是什么稀奇事,商人经商致富之后,要么延请名师,教授自己子弟学问,希图上进,若是子弟科举无望,就通过捐纳获取官身,好便于自己经商。
张寅经营放贷,为人较节俭,因财物与三位徐沟县人魏恭、常泰、薛良结仇。魏恭任陕西洛川县典史,因赊借马匹,张寅不与,亦怀仇恨,常泰任户科给事中,先年在京中进士时,曾问张寅借银,不与,后又将己女与张大礼子结亲,先要银一百两,张大礼不肯,因此怀挟仇恨。薛良乃当地无赖,专一教唆词讼,曾借张寅银一十五两,累被张寅逼讨,不与。又因薛良因奸逼人致死案,怀疑到张寅唆使刘意(死者兄弟)告状愈加仇恨。
这三人就是本案的首告之人。嘉靖三年,薛良听闻魏恭任洛川县典史,曾被知州刘永振访知福达改名李五,陕西谋反逃走又改名张寅,徐沟县潜住。又见张寅长年于各处买卖,就妄将张寅作张英系反贼李五变易姓名,讦告张英带领张大仁、大义、大礼、等人窝住惑众。
谋反在大明是十恶之首罪,知而首告者将得到犯人的全部财产。大明律规定:“知情故纵隐藏者、斩。有能捕获者、民授以民官。军授以军职。仍将犯人财产、全给充赏。知而首告、官为捕获者、止给财产。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薛良状告张寅不仅只是仇恨,更有对于财富的渴望。巡抚都御史毕昭逮捕了张大义与张大礼。但大义、大礼认为是诬告,并具状让家人送官府告薛良先年威逼董米万妻刘氏自缢身死等项已结案件,并指控魏恭之子魏槐与陕西鄜州知州刘永振等人朋盟诬陷以无影妖言绝陷全家。魏槐、刘永振等的行为,应有借刀杀人之意。刘永振系太原县人,与魏恭是上下级又是同乡关系,肯定会维护魏恭的。
嘉靖五年,张寅投见毕昭,自诉名叫张寅,非张英,仍持前词具状告薛良等人。巡抚都御史毕昭经过密访地方调查,口审,并拘人审问。俱不得洛川事情,也没有人说张寅系李五缘由。将张寅送按察使李珏处作身体检验,也无薛良所称李五手指生龙虎形左肋有朱砂字样,故而毕昭判定,这是诬告。
毕昭将此案发山西按察使李钰审理,经李珏调查五台县知县杨琦、文水县县丞署徐沟县印曾巍、崞县知县仇相等人,又通据众证及各县结状查审,认定薛良所告多虚,将前项情由逐节开款写具揭贴尾后,开称必是薛良因仇展转捏告陷害。连人引赴都御史江潮处,后经江潮复审,得出的结果与李珏相同。就将薛良责打发回,要将薛良问拟诬告谋反引例发口外为民。
按说此事到此也就告一段落了,但是张寅偏生和武定侯郭勋有关,这下引起了很多有心人的注意。
张寅的儿子张大仁在京不知事已勘明,与郭勋诉张寅事,郭勋寄信山西巡按御史马录为讼其冤。巡按御史的主要权责,一是考察纠劾地方官吏,二是断理冤狱。嘉靖五年五月因郭勋信函的到来,马录却欲趁机利用张寅一案诬陷郭勋。
因大礼议之故,反对派视郭勋为眼中钉肉中刺,他们无时不在搜索劣迹以供弹劾。马录游说江潮、李珏、李璋等人,与给事中常泰、刑部郎中刘仕(洛川县人)等会面。于是,就附会薛良以张为李,以五为午,又采用了恐吓、利诱、严刑威逼等手段使得多人证成张寅系反贼李福达,同时将此事往郭勋身上引。
大批言官御史以此为词,疯狂上疏嘉靖,户科右给事中郑一鹏所上《为纠劾事先该巡按山西监察御史马录劾奏武定侯郭勋嘱讬犯人张寅事情疏》,言:“陛下何惜一勋,不以法哉。如蒙伏望皇上大奋乾刚,将郭勋革去管事,重加罪谴。其张寅事仍行山西抚按衙门差官押解陕西抚按衙门审,系情真照依先题事例,明正典刑。”
眼见事情越闹愈大,嘉靖不得已亲自下场,处理此事,嘉靖命系张寅等人来京集三法司会审,嘉靖六年正月,张寅等押解到京,三法司于二月二十二日在京畿道审讯,嘉靖之前有令戒毋狥私酷拷。
刑部尚书颜颐寿在汇报审理结果时,言:“众证明白,俱与原招相同。及审得李福达、李大义、李大礼、郭氏及伊亲赵胜并高武、李景福、张子义等各言词不同,支事掩饰,难结合无,候催陕西洛川县干证人等到日,容臣等会问,通行用刑鞠审,取具归一供词,议拟情罪明白,奏请定夺。”
张寅等对洗雪冤情的渴望,到了颜颐寿口中成了“各言词不同,支事掩饰”,颜颐寿不但无视张寅的冤情,见形势不利于己,就说等陕西证人到日再审,并一味偏向马录之说,最后提出用刑鞠审的要求。
朱载坖问道:“陆少保顾虑的,可是李福达案?”
见朱载坖直接提到本案,陆炳也是点点头说道:“殿下说的是,下官也是担心此案再起波折。”
朱载坖问道:“陆少保对于此案,了解多少?”
此案发生在嘉靖三年,彼时陆炳还未进入锦衣卫,但是这么多年,陆炳倒是没有在此案上少花功夫,这张寅到底是不是李福达,也是陆炳极为关心的问题,毕竟此案是写进了钦明大狱录之中的,若是日后被翻案,嘉靖的脸面往哪里放。
此案的首犯乃是张寅,张寅,山西太原府五台县人,其父张友明生前在北京工部替役,后与秦太监家赘为义女婿,在武定侯家往来,经商致富。后来就从事放贷的营生。
正德十六年,朝廷因为用度不足,广开捐纳,张寅家中豪富,当然愿意出钱买官,将次子张大义上纳晋王府候缺典膳,张寅亦上纳山西太原左卫指挥使职位,这在大明并不是什么稀奇事,商人经商致富之后,要么延请名师,教授自己子弟学问,希图上进,若是子弟科举无望,就通过捐纳获取官身,好便于自己经商。
张寅经营放贷,为人较节俭,因财物与三位徐沟县人魏恭、常泰、薛良结仇。魏恭任陕西洛川县典史,因赊借马匹,张寅不与,亦怀仇恨,常泰任户科给事中,先年在京中进士时,曾问张寅借银,不与,后又将己女与张大礼子结亲,先要银一百两,张大礼不肯,因此怀挟仇恨。薛良乃当地无赖,专一教唆词讼,曾借张寅银一十五两,累被张寅逼讨,不与。又因薛良因奸逼人致死案,怀疑到张寅唆使刘意(死者兄弟)告状愈加仇恨。
这三人就是本案的首告之人。嘉靖三年,薛良听闻魏恭任洛川县典史,曾被知州刘永振访知福达改名李五,陕西谋反逃走又改名张寅,徐沟县潜住。又见张寅长年于各处买卖,就妄将张寅作张英系反贼李五变易姓名,讦告张英带领张大仁、大义、大礼、等人窝住惑众。
谋反在大明是十恶之首罪,知而首告者将得到犯人的全部财产。大明律规定:“知情故纵隐藏者、斩。有能捕获者、民授以民官。军授以军职。仍将犯人财产、全给充赏。知而首告、官为捕获者、止给财产。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薛良状告张寅不仅只是仇恨,更有对于财富的渴望。巡抚都御史毕昭逮捕了张大义与张大礼。但大义、大礼认为是诬告,并具状让家人送官府告薛良先年威逼董米万妻刘氏自缢身死等项已结案件,并指控魏恭之子魏槐与陕西鄜州知州刘永振等人朋盟诬陷以无影妖言绝陷全家。魏槐、刘永振等的行为,应有借刀杀人之意。刘永振系太原县人,与魏恭是上下级又是同乡关系,肯定会维护魏恭的。
嘉靖五年,张寅投见毕昭,自诉名叫张寅,非张英,仍持前词具状告薛良等人。巡抚都御史毕昭经过密访地方调查,口审,并拘人审问。俱不得洛川事情,也没有人说张寅系李五缘由。将张寅送按察使李珏处作身体检验,也无薛良所称李五手指生龙虎形左肋有朱砂字样,故而毕昭判定,这是诬告。
毕昭将此案发山西按察使李钰审理,经李珏调查五台县知县杨琦、文水县县丞署徐沟县印曾巍、崞县知县仇相等人,又通据众证及各县结状查审,认定薛良所告多虚,将前项情由逐节开款写具揭贴尾后,开称必是薛良因仇展转捏告陷害。连人引赴都御史江潮处,后经江潮复审,得出的结果与李珏相同。就将薛良责打发回,要将薛良问拟诬告谋反引例发口外为民。
按说此事到此也就告一段落了,但是张寅偏生和武定侯郭勋有关,这下引起了很多有心人的注意。
张寅的儿子张大仁在京不知事已勘明,与郭勋诉张寅事,郭勋寄信山西巡按御史马录为讼其冤。巡按御史的主要权责,一是考察纠劾地方官吏,二是断理冤狱。嘉靖五年五月因郭勋信函的到来,马录却欲趁机利用张寅一案诬陷郭勋。
因大礼议之故,反对派视郭勋为眼中钉肉中刺,他们无时不在搜索劣迹以供弹劾。马录游说江潮、李珏、李璋等人,与给事中常泰、刑部郎中刘仕(洛川县人)等会面。于是,就附会薛良以张为李,以五为午,又采用了恐吓、利诱、严刑威逼等手段使得多人证成张寅系反贼李福达,同时将此事往郭勋身上引。
大批言官御史以此为词,疯狂上疏嘉靖,户科右给事中郑一鹏所上《为纠劾事先该巡按山西监察御史马录劾奏武定侯郭勋嘱讬犯人张寅事情疏》,言:“陛下何惜一勋,不以法哉。如蒙伏望皇上大奋乾刚,将郭勋革去管事,重加罪谴。其张寅事仍行山西抚按衙门差官押解陕西抚按衙门审,系情真照依先题事例,明正典刑。”
眼见事情越闹愈大,嘉靖不得已亲自下场,处理此事,嘉靖命系张寅等人来京集三法司会审,嘉靖六年正月,张寅等押解到京,三法司于二月二十二日在京畿道审讯,嘉靖之前有令戒毋狥私酷拷。
刑部尚书颜颐寿在汇报审理结果时,言:“众证明白,俱与原招相同。及审得李福达、李大义、李大礼、郭氏及伊亲赵胜并高武、李景福、张子义等各言词不同,支事掩饰,难结合无,候催陕西洛川县干证人等到日,容臣等会问,通行用刑鞠审,取具归一供词,议拟情罪明白,奏请定夺。”
张寅等对洗雪冤情的渴望,到了颜颐寿口中成了“各言词不同,支事掩饰”,颜颐寿不但无视张寅的冤情,见形势不利于己,就说等陕西证人到日再审,并一味偏向马录之说,最后提出用刑鞠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