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转帝尊 第1172章 灵魂层次的对决

小说:九转帝尊 作者:忘情至尊 更新时间:2021-10-25 08:26:42 源网站:新笔趣阁
  崇山邪神必须解决!

  辰颜咬了咬红唇,下定了决心。

  之前一群人想要从她的手中抢夺九天神塔,她被『逼』无奈之下,解封了辰光剑,本就已经让她损耗很大,甚至伤到了根基。

  在这种情况下,她已经不能轻易出手了。

  但是崇山邪神的威胁太大了,她担心楚尘解决不了这个威胁,那么她就只能强行再次出手了。

  辰颜也同样清楚,凭借她自身的实力,是不可能与崇山邪神抗衡的。

  唯一的依仗。

  就是她手中的这柄辰光剑了。

  就在辰颜下定决心之后走向宫殿入口的时候。

  忽然间一声巨响。

  “轰!”

  轰鸣响彻而起,从帝棺之宫的内部传来,紧接着一道血光从宫殿的入口飞了出来,一直飞出去很远,狠狠的撞击在悬崖的石壁上,碎石簌簌而落。

  “这……”

  突然的变故,将辰颜三人吓了一跳。

  就在这时。

  一个面『色』沉着冷静的青年,踱步从帝棺之宫的入口走了出来。

  他的头顶上,悬浮着一尊混沌气环绕的鼎。

  他的双眸如轮回般缓缓的旋转,让人不敢与他对视,充满了无尽的威严。

  “崇山老狗,就你这种水平也好意思说自己是天神?”

  这一句话。

  让辰颜三人都被震住了。

  就在刚刚,辰颜和莫寒还提及了崇山邪神是何等的恐怖与可怕。

  刚才一道血光飞出来,还以为是楚尘出事了。

  结果现在看起来,那飞出去的血光,应该是崇山邪神才对,而且更像是被轰出去的。

  “怎么可能……”辰颜的一双美眸瞪大。

  基本上遇到任何事情,她都很从容与淡定,但是发生在楚尘身上的种种不可思议,实在是让人淡定不了。

  崇山邪神可是天神级的强者,哪怕是失去了肉身仅剩下残魂,又被镇压封印了数万年,他依旧不是寻常武者可以抗衡与企及的存在。

  然而,楚尘这个家伙对上崇山邪神,居然似乎将其压制住了,这也未免有些天方夜谭了。

  就算轮回之力克制魂修之术,也让辰颜难以想象,楚尘的实力极限,到底是什么程度?

  “真神级的气息波动!”

  辰颜的美眸一缩,她感应到了一股强横的魂力波动,达到了相当于真神初期的程度。

  这股魂力波动不是源自于楚尘的身上。

  那么就是崇山邪神的残魂了!

  “不要大意,身为曾经的天神级强者,即便仅剩下一缕残魂,也不是轻易就能击杀的,不然也不会被镇压封印了数万年还活着。”

  看到楚尘似乎对崇山邪神不屑一顾,辰颜震撼之余,也是连忙给予提醒。

  楚尘转头看了辰颜一眼,“你原本就知道这里的事情,但你却一直都没说,如果我没猜错的话,你应该已经得到九天神塔了。”

  此言一出,莫寒和神月的目光,顿时俱落在了辰颜的身上。

  刚才那么多人都去抢夺九天神塔了。

  如果九天神塔在辰颜的身上,那么其他各大势力的人呢?

  “吼!”

  一声愤怒的吼声传来,那根本不像是人类发出的声音,响彻回『荡』在灵魂识海之中,犹如厉鬼的咆哮!

  悬崖石壁上被撞击出一个坑洞。

  此刻那坑洞陡然炸开,无数的碎石迸溅飞『射』,恍如强横的暗器,发出尖锐的破空声。

  原本还是面容和蔼老者形象的崇山邪神,身体缓缓的飘出来,面孔中尽显狰狞,一双眼睛也化作了猩红的凶恶,戾气环绕在身上,如血『色』的火焰在燃烧。

  “年轻人,你彻底激怒我了!”

  “你放心,我不会杀了你,等我夺舍了你的肉身之后,你就算是求饶哀求我也不会让你做我的阴灵奴仆,而是会将你的残魂用来点灯,灼烧你一万年!”

  说话之间。

  崇山邪神凌空踏步,身体一晃,整个人形象大变,化作了通体血『色』的狰狞厉鬼。

  身体犹如鲜血浇筑而成,体型有接近三米多高,一双血翼在背后展开,此刻的崇山邪神才算是真正展现出了他邪神的一面。

  化作了一尊邪恶无边,戾气滔天的鬼神!

  这样的形象,才是崇山邪神的灵魂本相,一个人灵魂本相的形态,与修炼的炼魂功法有关。

  显然。

  崇山邪神修炼的是邪术,而非堂堂正正的魂修功法。

  万事万物皆有两面『性』,有人走正道,自然就有人走魔道,走邪道!

  而轮回一脉守护天地秩序,代表的就是正道,斩尽杀绝的就是那些修炼邪术与魔道的魂修!

  “哧!”

  挥动一双狰狞的利爪,空间如破布般被撕开,汹涌的血雾笼罩在身上,如熊熊燃烧的火焰,气焰滔天。

  “嗡!”

  顷刻间,以崇山邪神为中心,一股恐怖强横的灵魂冲击扩散开来。

  在场的人里面。

  除了楚尘之外,包括辰颜在内的三人,皆是感觉识海猛烈的震『荡』,一股刺痛传递而来,让他们抱着脑袋,脸上的表情万分痛苦。

  神月的修为最低,更是直接昏死过去,口鼻眼睛都在流血,要不是辰颜反应最快拉着她快速飞掠到远处,怕是直接就被灵魂冲击崩碎识海而死了。sxbiquge/read/17/17809/ )